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1998/03/18实施日期:1999/01/01记录标识:B000035英文名称:Urine collection bags起草单位: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北京假肢科学研究所正文语种:汉语开本页数:总页数:20P. 开本:A4加工日期:2003/09/23目录:目录GB/T 17257.1—1998  集尿袋  第1部分:术语………………………………………………………1GB/T 17257.2—1998  集尿袋  第2部分:尺寸的测定………………………………………………7GB/T 17257.3—1998  集尿袋  第3部分:容量的测定………………………………………………12GB/T 17257.4—1998  集尿袋  第4部分:泄漏的试验方法…………………………………………16国别:中国国标分类:ICS 11.040           C 48标准号:GB/T17257.1~17257.4—1998前言:1    本标准等同采用ISO 8669—1:1988《集尿袋——第1部分:术语》。    集尿袋是尿失禁病人、截瘫病人、长期卧床病人等一些下肢瘫痪病人的尿收集用具,为使其加工制做、使用、销售、检验、服务等工作达成一致,并与国际标准统一,我们等同采用ISO 8669国际标准。该标准分为四个部分:    ISO 8669—1:1988  术语    ISO 8669—2:1988  尺寸的测定    ISO 8669—3:1990  容量的测定    ISO 8669—4:1990  泄漏的试验方法    从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建议从事集尿袋设计、制做、使用、销售、检验、服务等有关的各行工作人员,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北京假肢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亚玲、李淑筠、封锦华、史文博。2    本标准等同采用ISO 8669—2:1988《集尿袋——第2部分:尺寸的测定》。    集尿袋是尿失禁病人、截瘫病人、长期卧床病人等一些下肢瘫痪病人的尿收集用具,为使其加工制做、使用、销售、检验、服务等工作达成一致,并与国际标准统一,我们等同采用ISO 8669国际标准。该标准分为四个部分:    ISO 8669—1:1988  术语    ISO 8669—2:1988  尺寸的测定    ISO 8669—3:1990  容量的测定    ISO 8669—4:1990  泄漏的试验方法    从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建议从事集尿袋设计、制做、使用、销售、检验、服务等有关的各行工作人员,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北京假肢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亚玲、李淑筠、封锦华、史文博。3    本标准等同采用ISO 8669—3:1990《集尿袋——第3部分:容积的测定》。    集尿袋是尿失禁病人、截瘫病人、长期卧床病人等一些下肢瘫痪病人的尿收集用具,为使其加工制做、使用、销售、检验、服务等工作达成一致,并与国际标准统一,我们等同采用ISO 8669国际标准。该标准分为四个部分:    ISO 8669—1:1988  术语    ISO 8669—2:1988  尺寸的测定    ISO 8669—3:1990  容量的测定    ISO 8669—4:1990  泄漏的试验方法    从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建议从事集尿袋设计、制做、使用、销售、检验、服务等有关的各行工作人员,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北京假肢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亚玲、李淑筠、封锦华、史文博。4    本标准等同采用ISO 8669—4:1990《集尿袋——第4部分:泄漏试验方法》。    集尿袋是尿失禁病人、截瘫病人、长期卧床病人等一些下肢瘫痪病人的尿收集用具,为使其加工制做、使用、销售、检验、服务等工作达成一致,并与国际标准统一,我们等同采用ISO 8669国际标准。该标准分为四个部分:    ISO 8669—1:1988  术语    ISO 8669—2:1988  尺寸的测定    ISO 8669—3:1990  容量的测定    ISO 8669—4:1990  泄漏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建议从事集尿袋设计、制做、使用、销售、检验、服务等有关的各行工作人员,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北京假肢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亚玲、李淑筠、封锦华、史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