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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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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证明书》是诊治疾病及处理相关问题的重要医疗文件,每个医生应以科学、严肃、求实的态度,认真负责地开具《诊断证明书》。
    (一)门诊诊断证明开具的规定
    1.凡要求开具诊断证明时,需持相关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2.介绍信要求:
    (1)办理进京户口需持辖区派出所户籍科介绍信。
    (2)交通肇事纠纷需持交通队介绍信。
    (3)各刑事案件纠纷需持辖区派出所、检察院、法院介绍信。
    (4)办理病退证明者,企业单位需持劳动局或本单位介绍信,事业单位需持本单位人事部门签发的病退表格。
    (5)残疾鉴定需持残联介绍信或街道办事处民政科、本单位介绍信。
    (6)申请生育二胎指标的残疾儿童鉴定,需持本区计划生育办公室特定专用表格。
    3.门诊办公室审核,在介绍信上签署意见并确定挂号科室。
    4. 综合门诊分诊护士凭门诊办公室核准的介绍信,安排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接诊,接诊医师检查后实事求是的开具诊断证明(要求自然项目齐全,描写病情使用医学术语,诊断明确,签字清楚),然后嘱患者到本科分诊处盖本科标记章。
    5.分诊护土核对证明与病历(或医疗手册)中病情记载及诊断无误后,加盖本科标记章。
    6.病人持盖有各科标记章的诊断证明到门诊办公室加盖诊断专用章并做好登记。
    7.医疗建议证明属日常医疗处置不需介绍信,但必须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出具证明。内容包括:
    (1) 乙肝病人避免饮食行业工作。
    (2) 汽车司售女工妊娠四个月以上。
    (3) 癫痫病人避免高空作业。
    8.未确诊的疾病均需先检查,待明确诊断后,门诊办公室方能在介绍信上批复意见(不需特殊检查,直观能认可的残疾人例外)。
    (二)住院病人诊断证明开具的规定
    1.凡要求开具诊断证明的住院病人,均需持相关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先到医务处审核批准,再持介绍信到指定科室开具《诊断证明书》
    2.医师根据医务处审批的介绍信开具《诊断证明书》一式两份,并请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签字。
    3.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应由医务处审核,原件盖章后交病人,副件及介绍信留存医务处备案。
    4.对有争议的诊断,应由病人所在科室经会诊讨论后方可开出《诊断证明书》。
    5.出院病人需持医务处批准后的介绍信到病案统计室开具《诊断证明书》要求同上。
    (三)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 的诊断证明开具的规定
    1.具有北京市户口的晚期癌症患者可以申请“麻醉药品专用卡”。
    2.用于申请“麻醉药品专用卡” 的《诊断证明书》必须由相应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开具。医师根据病症的可靠依据,决定是否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并在病历中注明申请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
    3用于申请“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诊断证明书》必须加盖医务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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